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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低頻高壓發生器通用技術條件技術要求

發布時間: 2021-05-10  點擊次數: 575次

《電力設備專(zhuan) 用測試儀(yi) 器通用技術條件》第4 部分:超低頻高壓發生器,DL/T 849的本部分規定了超低頻高壓發生器(簡稱發生器)的通用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標誌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等內(nei) 容。

本部分適用於(yu) 對電容性被試品(如電力電纜、大型發電機定子等)進行超低頻交流高壓試驗以及其他類似的設備試驗。

超低頻高壓發生器技術要求,使用條件

a)環境溫度:-5℃~+40℃;

b)相對濕度:不大於(yu) 8%;

c)海拔高度:不超過 1000m;

d)電源電壓:交流單相 220(1±10%)V 或三相 380(1±10%)V;

e)電源頻率:50(1±5%)Hz,

超低頻高壓發生器外觀要求,外殼防腐塗層及電鍍完整、無脫落;絕緣體(ti) 表麵平整光滑、無裂紋,無放電燒傷(shang) ;各調節旋鈕、插塞孔、儀(yi) 表、插接件、接地端子等處均應有明顯的標誌;銘牌的標示應符合有關(guan) 標準。

安全絕緣性能,絕緣電阻,輸入電源接線柱與(yu) 發生器的任何可觸及的金屬部件之間的絕緣電阻應大於(yu) 5MΩ。

絕緣強度,輸入電源接線柱與(yu) 發生器的任何可觸及的金屬部件之間能夠耐受2.0kV工頻電壓1min。發生器應能夠承受自身產(chan) 生的1.1 倍額定輸出電10min,無明顯放電現象。

超低頻高壓發生器指示標識,發生器必須具有輸出電壓(幅值及極性)指示器和輸出電流指示器及相應的設定裝置,金屬機箱應配有接地端子和明顯標識。

輸出電壓和波形,超低頻高壓發生器輸出峰值電壓應在額定電壓範圍內(nei) 可調,輸出電壓和波形應滿足如下要求:

a)輸出電壓峰值不穩定度小於(yu) 1%;

b)輸出電壓頻率不穩定度小於(yu) 3%;

c)輸出正弦電壓的波形畸變率小於(yu) 5%;

d)輸出餘(yu) 弦方波電壓的極性轉換時間不大於(yu) 10ms;

e)輸出電壓的正/負半周周期的絕對誤差小於(yu) 0.5s,正/負半波峰值偏差小於(yu) 5%。

測量不確定度,輸出峰值電壓的測量回路的測量不確定度應小於(yu) 3%。

超低頻高壓發生器連續正常工作時間,在規定的工作條件下,發生器高壓輸出端接至額定電容量的被試品,額定輸出電壓時的連續正常工作時間應大於(yu) 120min。連續正常工作時的噪聲不大於(yu) 65dB。

超低頻高壓發生器保護與(yu) 控製裝置,保護裝置,發生器應具各過電壓、過電流和零位啟動閉鎖等自動保護裝置,在非正常工作狀態時,自動保護裝置應自動關(guan) 閉高壓輸出。

控製裝置,發生器輸入電源必須經開關(guan) 接入,電源分閘狀態與(yu) 合閘狀態必須有明顯指示。發生器高壓輸出應通過開關(guan) 的方式控製,高壓工作狀態與(yu) 非工作狀態必須有明顯指示。

在規定的工作條件下,發生器高壓輸出端接至額定電容量的負載試品(如電力電容器),在負載試品擊穿時,無損壞。超低頻高壓發生器應具備自動接地放電裝置,在額定電容量及額定輸出電壓下試品上的殘餘(yu) 電荷應在 5s 內(nei) 自動泄放完畢。

抗振性,超低頻高壓發生器應能耐受GB/T 6587.4中所規定的振動試驗。

其他特殊要求,超出上述規定的其他特殊要求,可由供需雙方商定,進行特殊設計製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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